包头园林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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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 :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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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包头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本市园林绿化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包头市民政局,登记主管机关是包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青山区富强路街道锦林社区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为青山区锦林公园东门北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调研:认真组织会员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有关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提供城市园林绿化宏观管理和指导整体运行信息和资料,提供有关政策制定的依据。

(二)行业规范:协会积极参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维护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信息咨询服务:利用商务信息网优先为会员提供快捷、准确、详细的园林绿化项目、要素信息;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采集编发有关为园林绿化企业(事业)服务的刊物。

(四)专业研究:采取学术报告会、举办技术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好园林绿化发展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及行业的总结和表彰活动。

(五)对外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专业理论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做好包头市园林行业相关的统计工作。

(七)开展关于园林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八)举办园林绿化产品展示会、交易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包头市民政局审查或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从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他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觉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完成其他临时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包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包头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包头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知道下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包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包头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党章规定,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要担任党组织书记,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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